1 項目類型
前審后批。
2 審批內容
2.2 產品是否安全、有效、質量可控和不污染環境。
2.3 試驗數據和相關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可信。
2.4 產品質量標準是否符合生產地和中國的相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的要求。
2.5 復核檢測結果是否符合產品質量標準。
3 審批依據
3.3 《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申請材料要求》《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續展登記
申請材料要求》《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變更登記申請材料要求》(以下簡稱《申請材
料要求》)。
4 辦事條件
4.1 首次向中國出口中國境內已經使用且出口國已經批準生產和使用的飼料、飼料添
加劑的,須提供以下材料:
b) 委托書和境內代理機構資質證明;
c) 生產地批準生產、使用的證明,生產地以外其他國家、地區的登記資料,產品
推廣應用情況;
d) 進口飼料的產品名稱、組成成分、理化性質、適用范圍、使用方法;進口飼料
添加劑的產品名稱、主要成分、理化性質、產品來源、使用目的、適用范圍、
使用方法;
e) 生產工藝、質量標準、檢測方法和檢測報告;
f) 生產地使用的標簽、商標和中文標簽式樣;
g) 微生物產品或發酵制品,還應當提供權威機構出具的菌株保藏證明;
h) 按照《申請材料要求》提交其他相關材料。
4.2 首次向中國出口中國境內尚未使用但生產地已經批準生產和使用的飼料、飼料添
加劑的,除提供4.1規定的材料外,還須提供以下材料:
a) 有效組分的化學結構鑒定報告或動物、植物、微生物的分類鑒定報告;
b) 農業部指定的試驗機構出具的產品有效性評價試驗報告、安全性評價試驗報告
。òò袆游锬褪苄栽u價報告、毒理學安全評價報告、代謝和殘留評價報告
等);申請飼料添加劑進口登記的,還應當提供該飼料添加劑在養殖產品中的
殘留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影響的分析評價報告;
c) 穩定性試驗報告、環境影響報告;
d) 在飼料產品中有最高限量要求的,還應當提供最高限量值和有效組分在飼料產
品中的檢測方法。
4.3 進口登記證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需要辦理續展登記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b) 進口登記證復印件;
c) 委托書和境內代理機構資質證明;
d) 生產地批準生產、使用的證明;
e) 質量標準、檢測方法和檢測報告;
f) 生產地使用的標簽、商標和中文標簽式樣;
g) 按照《申請材料要求》提交其他相關材料。
4.4 進口登記證有效期內需要辦理變更登記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b) 委托書和境內代理機構資質證明;
c) 進口登記證原件;
d) 變更說明及相關證明文件。
5 辦理程序
5.1 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畜牧窗口審查中國境內代理機構遞交的申請表及相關材
料,申請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
5.2 農業部畜牧業司(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對申請材料進行技術審查。符合4.2規定
情形的,轉交全國飼料評審委員會進行專家評審。
5.3 農業部指定的飼料質檢機構進行產品復核檢測。
5.4 農業部畜牧業司(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根據審查意見和復核檢測結果提出審批
方案,報經部長審批后辦理批件。
6 承諾時限
20個工作日(需要專家評審的,專家評審時間不超過6個月;需要質量復核檢測
的,質量復核檢測時間不超過3個月)。
7 收費標準
不收費。